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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26, 2024 20:34:23 GMT -8
地开展其他工作,并根据工作进度提供发票 - 这些事实很重要,因为如果工作是为您所在的同一家公司进行的雇佣关系,可以理解为“假自雇”——;因此,可以推断它是一项自主活动,将被纳入自雇工人特殊制度(以下简称 RETA)。LGSS 规定,当个体经营者“习惯性地、个人地、直接地、为自己的利益,在他人的管理和组织范围之外,从事经济或专业活动时,他们将被纳入 RETA”。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一旦女士的活动 Lucía,可以明确地说,她处于一种称为“多活动”的情况,因为她的活动将在两个社会保障制度内——一般社会保障制度和 RETA—— 说到这里,我回答你的具体问题: «一方面,如果我可以同时进行这两项活动,也就是说,如果我可以作为一名员工工作。 另一方面,通过开具发票与对方公司保持协作关系”,答案是肯定的,你可以结合自己作为员工的工作,通过相应的发票,自行为对方公司执行任务。 “是否需要在自营职业制度中注册,因为这不是过度计费,或者是 B2B 电子邮件列表 否可以在不在此制度中注册的情况下开具发票。” 在这种情况下,直接适用 LGSS 规定,当您“定期、个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并在他人的管理和组织范围之外,为以下目的进行经济活动或专业活动时,必须向 RETA 注册:利润。然而,LGSS 制定的“通常”一词存在一些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在1997年10月29日的裁决中明确了经济活动中的“惯常性”,并把它带到了经济领域,特别是个体经营者的收入;高等法院表示:“当自营职业者的月收入超过最低跨专业工资时,就被视为习惯性活动。” 必须包括额外付款。如果自营职业者还从事一项几乎占据其所有时间的受雇活动,则可以证明自营职业活动的性质较为分散。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如果她的工作非常零散,并且她的账单没有超过裁决中规定的限额,则可以解释为她不需要在 RETA 注册,因此不会缴纳自雇费。这种情况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总库本身在发现存在经济活动时不会在 RETA 中依职权进行登记——税务局向财政部通报经济活动的登记情况——因为,尽管无论您是否在 RETA 中注册,这始终是强制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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